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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舉發之違規單,若被通知人因未居住於車籍地或戶籍地致收到違規單時,應檢附違規單寄存於郵局當月之水費、電費、電話費等收據證明不居住在車籍地或戶籍地,俾利申請低罰。
違規人可親至郵局、監理單位或郵寄匯票、郵政劃撥、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或向經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或上網(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其他經管轄機關委託辦理收繳罰鍰之機構,繳納罰鍰結案。
初次違反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逕行舉發之違規單,若被通知人因未居住於車籍地或戶籍地致未收到違規單時,應檢附違規單寄存於郵局當月之水費、電費、電話費等收據證明不居住在車籍地或戶籍地,俾利申請低罰。
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車輛,後座乘客得不依規定繫安全帶。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台幣1500元罰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駕駛人或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的處罰,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起實施,但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1)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多可分18期,除最後1期外,每期不得低於500元。(2)申辦人身分證、印章 (代理人也須備),填妥申請書,並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即可。(3)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或駕駛執照考驗登記。(99年7月1日修正施行)
(1)可持裁決書至郵局繳納,即時銷案,手續費10元。(2)可至超商門市繳納,批次(1-3天)銷案手續費6元(99年6月1日起為6元),即時銷案手續費13元(99年6月1日起為13元)。
(1)可持裁決書至郵局繳納,即時銷案,手續費10元。
(2)可至超商門市繳納,批次(1-3天)銷案手續費6元(99年6月1日起為6元),即時銷案手續費13元(99年6月1日起為13元)。
須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有受記點情形者,則須吊銷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