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如下:
1.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申請書、切結書、經歷證明書、駕駛執照違規記點吊扣調查表各一份。
2.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小客車職業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4.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正、反面影本。
5.最近3個月內2吋照片2張。
6.私章。
(二)具備資格:
1.年齡30歲以上,65歲以下者。但年滿60歲者,應每年至公立醫院作體格檢查1次,合格者應檢具體格表,於屆滿1個月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有效期限1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2.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但依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補辦查驗或換發新證者,視同連續持有,惟中斷時間應予扣除。
3.本人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且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4.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年資得予併計,並保留其資格。
5.符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3條所定資格條件,經省、市、縣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獎勵有案者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計程車駕駛人,得不受前項第1、2款(年齡滿30歲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年資)之限制。
6.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
7.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3條規定情事,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2)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5條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3)曾犯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
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五年。
丙、受刑人在假釋中。
(4)最近3年內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第63條第1項應受記點處分及第68條第2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
(5)最近5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6)最近3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