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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歐竹豐君等4員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分類公告
公告日期109-06-02 09:13
公告期限109-07-02 09:13
公告單位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第一股
內容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嘉監駕字第1090120405號
附件:公告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歐竹豐君等4員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職業駕駛人逾期審驗超過1個月以上,本所暨轄站掣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以雙掛號郵寄,惟經郵遞寄送退回,復因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揭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送達程序。
二、上開送達自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裁決單位到案辦理,逾期未到案,處罰機關將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公告清冊(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本所(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七路29號)及本所臺南監理站(臺南市東區崇德路1號)公告欄。
所長 李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