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加速推動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計畫」宣導重點

分類最新消息
公告日期108-10-15 11:57
公告期限108-11-15 11:57
公告單位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第一股
內容一、 由於國內地狹人稠,國內民眾多以機車作為代步工具,因此常有機車及大型車輛混流情形、因大型車輛轉彎視野死角較多且內輪差情形明顯,屢有發生機車、自行車騎士因進入大型車輛視野死角,遭絆倒捲入大型車輛輪下之事故發生。為提升大型車輛行車安全,交通部於106年8月30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訂自109年1月1日起使用中大型車輛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列為大型車定期檢驗項目,相關設備規定如下:
(一) 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七十一、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基準型)。
(二) 左右兩側視野鏡頭及可顯示車身兩側影像之車內螢幕。(標準型)
(三) 車輛右側裝設一個外部近側視鏡並於車輛右前側裝設雷達警示系統。(簡易型)
(四) 可顯示車輛四周影像之環景顯示系統。(環景型)
二、 為提升大型車輛行車安全,鼓勵車主提前於法規實施前完成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交通部爭取經費補助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相關補助資訊如下:
(一) 補助金額:
1. 基準型、標準型、環景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每輛補助新臺幣4,000元。
2. 簡易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每輛補助新臺幣1,000元。
(二) 補助對象:108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間完成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使用中大型車輛。
(三) 申請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監理所、站)申請。
三、 另自109年起,參加定期檢驗之大型車輛如未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將判定檢驗不合格,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