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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余鄭雄君等13員應受送達人處所不明,無法寄達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分類公告
公告日期110-12-07 10:11
公告期限111-01-07 10:11
公告單位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第一股
內容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嘉監南字第1100284060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公示送達余鄭雄君等13員應受送達人處所不明,無法寄達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後段。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余鄭雄君等13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前段規定,仍逾6個月未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為本所臺南監理站掣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以雙掛號郵寄,因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再查證其他相關住居所仍無法送達,依上揭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該通知單並得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所臺南監理站第二股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登載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臺南辦公室)執行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則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4項、第65條及第67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公告清冊(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本所臺南監理站網站。
所長 黃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