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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王智弘

姓名王智弘
違規事實一.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值(0.15-0.25(未含))(無駕駛執照)
二.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駕駛機車.
三.汽機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第五校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二十一條. 四.層67條第2 3巷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照期間計達6年以上.
證號P12229****
違規日113-04-07
違規條款第35條第3項
違規地點口湖鄉口湖路238號前
裁決日113-04-16